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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勤管理处员工食堂用餐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 发布时间:2021-10-28 浏览次数:1166

后勤管理处员工食堂用餐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各类隐形腐败和微腐败现象,规范后勤内部各类在食堂用餐管理,严格控制无效支出,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餐厅一线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食中心组织的新产品评鉴会,质量与安全检查等必须用餐外,所有后勤管理处员工(包括饮食中心二线员工),无论岗位、职位,在食堂用餐均需刷卡消费。本规定所指的误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水电暖气等各类紧急抢修工程,施工人员不能停工外出用餐的;

(二) 因整理上级急需的各类材料,需要加班完成,错过就餐时间的;

(三)因单位组织或举办活动需要,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能在用餐时间自行外出用餐的;

(四)其他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务,无法外出用餐的,经请示处领导批准后用餐。

  除上述情况外,外部检查指导、来访人员因工作延迟确需接待用餐的,严格依据《石河子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按照工作餐标准安排。

第二章 用餐标准

第三条  误餐用餐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从严从简的原则。用餐在学校各餐厅订购,送至工作现场或在就近餐厅用餐。

第四条  餐费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高于25元,实行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严格控制用餐人数,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一线工作人员的1/3。

第五条  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的加班(包括会议、活动),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工作餐,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划转支付。各中心、科室自行加班或牵头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的工作餐,由各单位订购,费用由各单位划转支付。

 

第三章 用餐管理

第六条  误餐费报销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填报《误餐用餐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订餐。确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书面审批的,可先请示分管处领导,事后补签。

第七条  各单位加班餐费凭《误餐用餐审批表》据实支付餐费,不足500元可累计至500元再行支付,原则上不得跨月。

第八条 误餐费与加班工资不得双重享受。认定为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的误餐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部门及餐厅要加强对误餐费审核,对未经审批或事实不清,个人自行订购产生的餐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应对误餐费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报销,不得通过误餐费变相报销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审批在餐厅就餐不支付餐费的,将追究就餐人员及餐厅售饭人员违纪责任。餐厅经理私自安排人员在餐厅免费就餐的,追究餐厅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