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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精简机构,压缩机关工作人员,建立一支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管理高效、积极向上的管理干部队伍,更好地为学校教学、科研服务,促进学校管理和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经校党委和校务委员会研究决定,在校、院机关党政管理干部中,实行聘任(任用)制,为此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聘任范围

    校、院机关党政正、副处级干部和正、副科级干部,各系、直属(附届)单位机关党政正、副科级干部。

    二、聘任原则

    1.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坚持干部“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原则。

    3.坚持公正、公开、公平的原则。

    4.贯彻平等竞争、双向选择、择优聘任的原则。

    5.坚持群众公认、注重实绩的原则。

    6.按干部职数、按岗聘任和满负荷工作量聘任的原则。

    7.坚持干部交流和回避的原则。

    8.坚持干部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原则。

    二、聘任条件

    (--)基本条件:

    1.应具备岗位职责所需的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政策水平,具备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坚决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拥护改革开放,献身四化建设和党的教育事业,有敬业、奉献和开拓进取精神。

    3.具有履行岗位职责的业务知识、实际工作能力和协调组织能力。

    4.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能够坚持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有全局观念。

    5.能正确行使权力,清正廉洁,勤政为民,作风正派;善于团结同志,走群众路线;能自觉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

    6.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二)具体条件:

    1.聘任正处级职务:

    (1)现任正处级.副处级职务或副高职称满两年以上。

    (2)任正处级职务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党务干部须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4)新聘正处级职务除满足以上相应条件外,年龄不得超过五十周岁,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2.聘任副处级职务

    (1)现任副处级,教研室主任、副教授,正科级职务或满三年以上。

    (2)任副处级职务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3)党务干部须具备三年以上党龄。

    (4)新聘副处级职务除满足以上相应条件外,年龄不得超过四十五周岁,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

    3.聘任正科级职务

    (1)现任正科级,副科级职务二年以上;现有讲师职称或中级职称以上。

    (2)任正科级职务须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或讲师(相应职称)。

   (3)新聘正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四十周岁,须具有本科学历(学生工作干部须在三十周岁以下)。

    4.聘任副科级职务

    (1)现任副科级,科员三年以上或助教(相应职称)两年以上。

   (2)任副科级职务须具备大专以上文件程度或助教(相应职称)。

    (3)新聘副科级职务年龄不超过三十五周岁。

    5.后勤干部的学历和年龄可适当放宽。

    四、聘任期限

    1.各级干部职务聘任期限为两年。

    2.现任副科级以上党政机关干部,男满五十五周岁,女满五十周岁(截止时间为一九九九年四月一日)不再参加应聘,由组织安排二线或政策研究调研等工作.原职级待遇不变。

    五、干部聘任领导机构

    在校党委的领导下.设干部聘任组,正副组长由常委担任,并组成若干小组分别负责各职级干部考核等工作。

    六、聘任程序

    1.校机构改革办公室向全校公布处级机构设置、职责、正副处级干部职数、科级机构设置、科级干部职数和科级以上干部任职条件。

    2.本着逐级聘任顺序,采取自荐与推荐、审查与考核、述聘与评议、面试与聘任等程序辨行.

    3.正、副处级应聘者经个人报名或主管领导推荐,填写《应聘志愿表》一式两份,交干部聘任组审查资格通过后,按聘任程序进行,最后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决定,进行聘任。并鉴定聘任任用书,公布聘任决定。

    4.校机关科级干部聘任由个人报名和新任处级班子推荐,填写《应聘志愿表》一式两份,交干部聘任组审查资格通过后,按聘任程序进行,经干部聘任组审查后公布聘任决定.并由部、处长与受聘者鉴定组审查后公布聘任决定,并由部、处长与受聘者鉴定聘任任用书。

    5.各学院、直、附属单位科级干部的聘任,其资格审查由干部聘任组负责.其他聘任程序由所在单位党委(总支)按本规定要求的程序自行聘任.其结果报大学党委组织部备案。

    6.干部可在符合应聘资格的条件下,只能选报同职级一个或两个职位,其中正处级一个,副处级两个(限校、院各一个)。

    八、干部在聘任过程中,须遵守党的纪律和校各项规章制度。如在聘任过程中无理取闹、营私舞弊、影响改革和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情况将给予党政处分。

    九、受聘干部在聘期内应认真履行岗位职责,执行聘任任用书,因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履行职责,要求辞聘应陈述理由,提出书面申请。正副处级干部申请送党委组织部,科级干部申请送处领导,两周内予以答复和审批。无正当理由要求辞聘离校的干部应退还近三年内的外出培养费(培训费、交通费、补助费及工资)。辞聘干部在批准之次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三个月内办清离校手续,不得带走原单位的科研成果、资料、设备和专用工具等。学校收回住房(已售房屋退还原价)。

    十、凡不接受用人单位聘用,也不接受学校的工作安排的拒聘人员,自拒聘次月起,停发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并限定三个 月内办清离校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学校收回住房(已售房屋退还原价)。

    十一、聘任届满前两个月,党委组织部和各单位按聘任程序、聘任条件,办理续聘或招聘手续。两年考核中有基本称职或不称职等级者,须解聘或重新聘任。如聘任干部升职或正常调动,所空岗位仍按本《规定》进行选聘。日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承办。

    十二、因机构、岗位、编制调整或干部交流,挂职等特殊情况需要离现职的干部。聘任双方均应执行,并重新办理聘用手续或改聘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