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兵团党委二十六条规定和石河子大学党委十项规定,切实加强对学校各类评审活动管理,规范评审费用发放,促进评审工作制度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评审活动是指由各学院、校直属、附属单位、机关各部门自行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机构开展的科研、教改、规划项目、课题、验收、评估、论证、鉴定、资格(质)认定、职称评定、招考招录、论文评选等活动。
评审费是指向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含相关专业技术人员)支付的劳务报酬。
第三条各单位、各部门应按照职责和权限,严格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开展各类评审活动,不得自行设置或变相设置评审项目。已设置的评审项目没有相关政策文件依据的,应当取消。对确因工作需要增设评审活动的,须提出具体实施方案,经党委(党总支)研究后,按程序报主管校领导审核批准。
开展评审活动应严格按政策规定的项目评审管理办法、技术标准、程序规定执行,科学规范,于法有据。
第四条评审应坚持独立、公正、客观的原则,遵循市场化要求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不得指定与主管单位有隶属关系、可能发生利益输送、妨碍正常公务履行的中介服务组织承担。
第五条充分利用现代科技手段,积极推行网上评审。
第六条有常设性评审活动的单位或部门应依据相关规定建立项目评审专家库,结合实际,制定项目评审实施细则。
需开展非常设性项目评审的单位或部门,按照一事一议的要求,成立临时领导小组,落实管理人员,以专业人士为主,开展项目评审,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且与主管单位无利益关系的第三方机构承担项目评审工作。
第七条评审专家主要由行业专业人员和少量管理人员组成,可通过系统外邀请、系统内推荐和自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进入专家库的人员必须具有国家、自治区和兵团及行业认定的资质、资格,并具有良好的信用。
评审专家的选择,应当根据评审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从专家库中随机选定。
参与评审的专家实行回避制度。在评审项目单位担任职务、参与被评审项目研发或文本编制等可能妨碍公正履职情况的人员,不得参与评审活动。
第八条同一个或同一类项目的评审、论证、鉴定、评选等工作应适当整合归并,统一进行。应根据规模严格控制专家组人数,不得分解分拆评审内容、增加专家组数或增加评审天数,分别发放评审费用或搞变通处理。
第九条严格控制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范围。除按规定标准向参与评审工作的专家支付评审劳务报酬外,组织评审活动的工作人员和参与评审活动的服务人员一律不得领取评审费。
第十条严格规范各类评审费用的发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兵团本级机关部门预算相关制度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83号)相关规定,各类评审费标准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国家或行业对评审费标准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
需要邀请国内外知名专家参与评审的,应由负责组织评审的机构提出需邀请的人员,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评审费标准,经单位或部门党委(党总支)会议研究后,报主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一条对非评审公职人员在公休日参加评审活动的,可根据评审具体情况适当发放劳务费,标准不得超过专家发放标准的一半。
对招考招录工作中参加命(审)题、评卷、笔试监考、面试监督、巡考等考务人员劳务费发放标准,参照《关于印发兵团本级机关部门预算相关制度的通知》(新兵办发(2012)83号)相关规定,考务人员劳务费每人每天不得超过200元。
评审活动中,误餐的专家及工作人员,原则上按照每人每餐50元的标准统一安排;不能安排就餐的,发放误餐补助。
第十二条凡属各单位、各部门正常业务工作开展的研究、探讨、检查、鉴定、审定等活动,一律不得设定为评审活动、发放评审费用。项目检查需外聘专业技术人员的,可按规定支付劳务报酬。
第十三条根据学校财务规定,对评审费用支付来源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从项目前期工作费或专项预算中支付。
第十四条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实行备案制,一个评审项目一报备。于评审活动前15个工作日填写《石河子大学评审活动备案表》,报大学纪委监察处备案。
第十五条各单位、各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公开评审活动,自觉接受社会监督。纪委监察处要加强监督,严格把关,适时开展专项检查,及时查处违纪违规行为。财务部门和审计部门要对评审费用的使用和支付进行财务监督和审计监督,发现问题的,及时将线索转交纪委监察处。
第十六条对不按要求报备、违规设立评审项目、超标准、超范围滥发评审费的行为,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依纪依规追究单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的党政纪责任。违反规定发放的评审费用,一律予以追缴。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纪委监察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
石河子大学各单位、各部门开展评审活动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评审项目名称 及时间 | |
评审活动的政策依据 | |
评审组织方式 | 自行组织() 委托组织(),被委托单位: |
评审专家组成 | 邀请专业人员:()人 管理人员:()人 |
评审费标准及依据 | |
发放的其他劳务费及标准 |
|
评审经费来源 |
|
主管校领导批示 |
|
备注 |
……纪委监察处盖章(上表填表单位留存,下表纪委监察处留存)……
填报单位(盖章): 负责人签字:
评审项目名称 及时间 | |
评审费标准及依据 |
填表人: 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