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员工食堂用餐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杜绝各类隐形腐败和微腐败现象,规范后勤内部各类在食堂用餐管理,严格控制无效支出,结合后勤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除餐厅一线员工在工作期间,饮食中心组织的新产品评鉴会,质量与安全检查等必须用餐外,所有后勤管理处员工(包括饮食中心二线员工),无论岗位、职位,在食堂用餐均需刷卡消费。本规定所指的误餐,主要包括以下情况:
(一)因水电暖气等各类紧急抢修工程,施工人员不能停工外出用餐的;
(二) 因整理上级急需的各类材料,需要加班完成,错过就餐时间的;
(三)因单位组织或举办活动需要,参会人员和工作人员不能在用餐时间自行外出用餐的;
(四)其他需要加班完成的工作任务,无法外出用餐的,经请示处领导批准后用餐。
除上述情况外,外部检查指导、来访人员因工作延迟确需接待用餐的,严格依据《石河子大学公务接待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按照工作餐标准安排。
第二章 用餐标准
第三条 误餐用餐按照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遵循从严从简的原则。用餐在学校各餐厅订购,送至工作现场或在就近餐厅用餐。
第四条 误餐费标准为每人每餐不得高于25元,实行实报实销,超过部分由个人自行承担。严格控制用餐人数,管理人员不得超过一线工作人员的1/3。
第五条 由后勤管理处统一安排的加班(包括会议、活动), 由综合办公室负责统一购买工作餐,费用由后勤管理处划转支付。各中心、科室自行加班或牵头组织的各类会议、活动的工作餐,由各单位订购,费用由各单位划转支付。
第三章 用餐管理
第六条 误餐费报销执行审批制度。各单位填报《误餐用餐审批表》,经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处领导审批同意后订餐。确因事情紧急,不能事先书面审批的,可先请示分管处领导,事后补签。
第七条 各单位加班餐费凭《误餐用餐审批表》据实支付餐费,不足500元可累计至500元再行支付,原则上不得跨月。
第八条 误餐费与加班工资不得双重享受。认定为加班并领取加班工资的误餐费不予报销。
第九条 各部门及餐厅要加强对误餐费审核,对未经审批或事实不清,个人自行订购产生的餐费不予报销。
第四章 监督问责
第十条 部门负责人及分管处领导应对误餐费严格履行审核把关职责,不得弄虚作假、超标准报销,不得通过误餐费变相报销其它费用。
第十一条 对于未经审批在餐厅就餐不支付餐费的,将追究就餐人员及餐厅售饭人员违纪责任。餐厅经理私自安排人员在餐厅免费就餐的,追究餐厅经理及相关人员的违纪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综合办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依据其它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