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河子大学工程建设、货物(设备)、服务采购(招标)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7-12-17浏览次数:62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采购行为,提高采购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学校合法权益,强化监督约束机制,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保障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条例》、《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石河子大学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以下简称工程)、货物(设备)、服务的采购活动,包括各学院、各机关部门、直属单位和科研项目(课题)进行的采购。石河子大学附属单位(含医学院第一附属医院、教学实验农场、护士学校、竞技体校)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采购,是指以合同方式有偿取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包括购买、租赁、委托、雇用等。

工程,是指建设工程,包括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新建、改建、扩建及其相关的装修、拆除、修缮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设备、材料等;所称与工程建设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需的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

货物(设备),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仪器设备、家具、图书、交通工具、试剂、实验材料、维修材料、生活大宗用品(主要指后勤使用的米、面、油、肉、蔬菜、调料等)等

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它采购对象,主要是校园内的物业、保洁、安保、保险、租赁、印刷、会议、培训等服务项目。

第三条  凡使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的资金(含科研经费、创收经费)采购集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以及以学校名义办理的其他采购行为均按此管理办法执行。采购人必须到财务部门办理审批手续,任何单位不得无批复依据自行进行采购。

第四条  政府采购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开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  政府采购资金实行预算管理。各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等用户单位或用户代表应按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报送计财处,由计财处集中上报兵团财务局。未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单位,不予办理政府采购审批手续。采购实施过程中,要加强采购的计划性,定期集中、汇总采购项目,尽可能压缩采购批次。

第六条  采购项目需在学校批准预算或经费落实后方可实施;需要组织论证、报批的,应当预先完成论证及报批手续。

第七条  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范围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执行兵团相关规定。采购列入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货物、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预算满10万元;工程类项目,单项采购预算满30万元)以上的货物类、工程类、服务类的项目时,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其中,维修工程的采购执行兵财购〔201642号文件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学校计财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的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履行政府采购活动管理监督职责。主要职责:

(一)制定政府采购政策;

(二)受理采购计划、汇总政府采购预算,履行政府采购审批手续;

(三)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向受托的采购代理机构或学校招采中心下达采购方式;

(四)按合同履行付款手续;

(五)组织校内专家抽取,向兵团推荐评审专家、协调共享兵团评审专家库;

(六)会同纪委监察处和审计部门确定不良供应商名单。

第九条  学校资产处是学校政府采购的执行部门,所属招采中心负责具体工作。主要职责:

(一)负责学校采购工作的组织、协调;

(二)拟订学校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三)组织用户代表参与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对学校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四)组织实施兵团批转学校自行组织的各类货物、工程、服务项目的采购活动;

(五)制作校内自行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做好采购文件归档整理,并向计财处、审计处报备自行组织采购活动的电子文档(含采购文件、评价结果、中标(成交)通知书、采购合同)等工作;

(六)审核供应商资格;

(七)规定政府采购合同文本内容、签订采购合同、督促合同履行;

(八)在线上报统一采购统计信息;

(九)对定点采购供应商进行管理与考核;

(十)受理统一采购过程中的质疑和投诉。

(十一)督促采购代理机构在法定时间内公告采购合同与履约情况的验收。

第十条  发展规划处是学校一省一校项目的用户代表,实验设备处是学校教学科研用仪器设备的用户代表,后勤管理处是学校生活日常用品用户代表,基建处、后勤管理处是学校工程类用户代表,用户代表具体负责用户需求审核工作,主要职责:

(一)根据项目的性质,做好采购(招标)前期调研、组织采购需求论证、材料准备工作;

(二)负责督促、指导使用人或用户单位拟订采购(招标)内容的具体需求,并审核汇总采购预算;

(三)及时将论证通过的采购计划报计财处;

(四)督促用户单位执行采购计划;

(五)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与验收;

(六)每年年末向计财处上报下一年度采购预算;

(七)负责监管专项资金使用。

第十一条  学院、机关各部门、直属单位(简称使用人或用户单位)在采购(招标)工作中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就采购项目提出具体的采购需求;

(二)配合用户代表、招采中心、招标代理机构完成采购文件的制定;对采购(招标)文件进行书面确认;

(三)负责采购过程中技术释疑;

(四)作为项目用户代表参加采购会议;

(五)对成交或中标后的采购合同予以书面确认

(六)负责合同执行及项目验收反馈,完成资产登记和财务报销。

第三章  采购当事人

第十二条  采购当事人是指在采购活动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各类主体,包括采购人、供应商和采购代理机构等。

第十三条  采购人在政府采购过程中必须本着经济适用的原则优先采购本国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中小企业产品和少数民族地区企业产品。所购产品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无法以合理条件获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确需采购进口产品的除外。

第十四条  采购人在提出采购需求时不得指定品牌和型号,不得提出限制、倾向性意见,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对采购过程不得非法干预。

第十五条  采购人在采购活动中应当维护学校利益,公正廉洁,诚实守信,厉行节约,科学合理确定采购需求。

采购人不得向供应商索要或者接受其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

第十六条  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一定的能力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予以证明:

(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含采购代理本人身份证件及工作证件);

(二)财务状况报告,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三)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四)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五)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第十七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提供上述资料,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八条  供应商不得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竞争性谈判小组的组成人员、询价小组的组成人员行贿或者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或者成交。

第十九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协议履行义务,不得超越代理权限。

第二十条  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采购人委托在规定的时间内及时组织采购人与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及时协助采购人对采购项目进行验收。

第二十一条  采购当事人不得相互串通损害学校的合法权益;不得以任何手段排斥其他供应商参与竞争。

第四章  采购方式

第二十二条  学校政府采购采用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等方式。

(一)公开招标是指依法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二)邀请招标是指依法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中随机邀请三家以上供应商,并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其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三)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与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四)竞争性磋商是指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五)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人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采购方式;

(六)询价采购是指询价小组向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发出采购货物询价通知书,要求供应商一次报出不得更改的价格,采购人从询价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第二十三条  学校统一采购分为学校自主采购和委托代理采购。学校自主采购由资产处招采中心组织实施,委托代理采购由采购代理机构实施。学校采购代理机构选择兵团相关公告的采购代理机构。

第二十四条  公开招标方式为首选采购方式,当项目由于客观原因不能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才能采用其他方式。

第二十五条  采购人不得将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公开招标采购。在一个财政年度内,采购人将一个预算项目下的同一品目或者类别的货物、工程、服务采用公开招标以外的方式多次采购,累计资金数额超过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属于以化整为零方式规避公开招标,但项目预算调整或者经批准采用公开招标以外方式采购除外。

第二十六条  列入兵团本级政府协议定点采购项目,货物服务采购限额在40万(不含)以下,零星维修工程采购限额在50万(不含)以下的,按兵团财务局每年度公布的协议定点采购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日常办公消耗用品、大宗实验材料、维修材料等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确定定点供应商,实行定点集中采购;生活大宗用品(主要指后勤使用的米、面、油、肉、蔬菜、调料等)实行定点集中采购或招标选择生产基地。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二十八条  除定点集中采购外,其它采购项目,必须填写“石河子大学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申请表”,由用户单位按规定审核签字后交计财处,限额以上的由计财处上报兵团财务局。计财处根据兵团财务局批复情况批转资产处招采中心。计财处根据发票、合同、验收单、采购申请表等原始凭证对外付款;其中基建、维修工程项目,还须经审计处审计后,方可办理结算手续。

第二十九条  公开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兵团批复的应当以公开招标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

(二公开招标程序:

1.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信息(发布时间不少于20天);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售卖标书(标书价格为印刷成本);

3.抽取评标专家:由兵团或八师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开标;

5.评标:由评标专家小组评标(技术标和商务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6.定标;

7.发布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8.签订合同。

第三十条  邀请招标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邀请招标方式采购:具有特殊性,只能从有限范围的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政府采购项目总价值的比例过大的。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二)邀请招标程序:

1.编制并发布邀请招标信息;

2.接受投标报名,审查投标人资格;

3.随机选择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三家以上供应商,并向其发送投标邀请书(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4.抽取评标专家:从兵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5.开标;

6.评标:由评标委员会或评标专家小组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7.定标;

8.发布中标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中标通知书;

9.签订合同。

第三十一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工程、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采购人不可预见的或者非因采购人拖延导致的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因采购艺术品或者因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因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导致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

(二)竞争性谈判程序:

1.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的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定谈判文件。

3.确定邀请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名单。谈判小组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确定不少于三家的供应商参加谈判,并向其提供谈判文件。

4.接收谈判文件(7个工作日)。

5.谈判。

6.确定成交供应商。

7.发布成交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8.签订合同。

第三十二条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开展采购:政府购买服务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因艺术品采购、专利、专有技术或者服务的时间、数量事先不能确定等原因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照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外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竞争性磋商采购程序:

1.购预算、申请与审批。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拟采用竞争性磋商的,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计财处同意后,由计财处向兵团财务局提出申请。

2.应商的选择。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发布公告、随机抽取或者采购人评审专家分别书面推荐的方式邀请不少于3家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参与竞争性磋商

3.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向被邀请的供应商发出竞争性磋商文件。

4.竞争性磋商的保证金缴交。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缴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前缴纳磋商保证金。

5.提交响应文件。供应商应当在磋商文件要求的截止时间前,将响应文件密封送达指定地点。

6.抽取评审专家并组建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磋商小组。

7.审查。磋商小组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提交响应文件的应商。

8.磋商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每一个被邀请的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

9.报价。供应商根据最终采购需求提交最后报价。

10.评审。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11.确定成交候选供应商。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12.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的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逾期未确定成交供应商且不提出异议的,视为确定评审报告提出的排序第一的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

13.公告并发出成交通知书。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工作日内,在兵团财务局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磋商文件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

第三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因货物或者服务使用不可替代的专利、专有技术,或者公共服务项目具有特殊要求,导致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发生了不可预见的紧急情况不能从其他供应商处采购的;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需要继续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百分之十的。

(二)单一来源采购程序:

1.编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发布采购信息;

2.向单一来源设备供应商发送采购邀请书;

3.抽取专家:由兵团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

4.接受采购文件(7个工作日);

5.确定成交:由专家小组就采购项目的技术、服务、商务等方面进行质询谈判,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确定是否成交;

6.发布成交公告(7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

第三十四条  询价采购方式及程序

(一)适用范围。采购的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价格变化幅度小且需求时间紧的政府采购项目,可以依照本法采用询价方式采购。学校10万元以下的货物(设备)、服务等的采购在满足上述条件下可采取询价的方式。

(二)询价程序:

1.成立询价小组。询价小组应由3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2.制订询价文件,发布询价信息;

3.确定被询价的供应商名单。同一种货物从符合相应资格条件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不少于3家的供应商,并向其发出询价通知书让其以公函形式报出不可更改的一次性报价。

4.询价,由询价小组要求供应商现场报出不可更改的一次性报价,现场确定供应商及成交价格。

5.确定成交供应商。采购人根据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6.发布成交公告(5个工作日),发出成交通知书。

7.签订合同。

第三十五条  保洁、保险、安保等劳务的采购应采取公开招标或竞争性谈判、竞争性磋商的方式,选择有正规资质、业绩良好的劳务服务或劳务派遣公司。劳务合同的有效期原则上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到期后,供应商能严格履行合同、市场变化不大的,由需求部门提出申请,经计财处会同资产管理处同意后,可续签合同1年。经营管理中心的经营性资产对外出租、对外投资的,应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兵财资管[2012]11号)的规定,在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可的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招投标。

第六章  采购合同

第三十六条  采购项目供应商确定后,学校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以明确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七条  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根据采购文件确定,主要包括以下条款:

1.购销双方单位名称(姓名)、地址、联系方式和签订时间;

2.供货清单(设备名称、型号、生产厂家、数量、金额等);

3.质保期及质保金;

4.运输方式及到达站、港和费用负担;

5.交提货时间(期限)方式、地点;

6.验收和付款(结算)方式及期限;

7.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办法;

8.售后服务及其他优惠条件;

9.购销双方当事人其他约定或承诺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校长是学校合同的法定签署人,必要时授权委托学校职能主管部门负责人或其他人员签署委托授权范围内的合同。

第三十九条  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未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签订合同或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自动放弃中标的,可在推荐的候选人中按打分顺序重新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亦可重新采购,原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评标服务费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

第四十条  采购需求单位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且进行相应的采购审批后,可以与供应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采购合同金额的10%

第四十一条  合同双方应自觉维护合同的严肃性,合同的标的、价款、质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应当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内容一致,不得对采购文件中已明确的内容作实质性修改,不得以任何理由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第四十二条  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第七章  质疑与投诉

第四十三条  供应商对学校采购活动事项提出疑问的,由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负责解答,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四条  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提出质疑。

第四十五条  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应当在收到当事人的书面质疑后七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当事人,但答复的内容不得涉及商业秘密。

第四十六条  供应商对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的答复不满意或者资产管理处招采中心未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答复的,可以向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第四十七条  学校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及时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第八章  纪律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所有参与采购与招投标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按规定的权限、程序开展工作,坚持原则,廉洁自律,保守秘密,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学校采购与招投标活动接受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的监督,并接受上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五十条  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应加强对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其检查重点为:

1.采购法律法规和学校相关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

2.采购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的执行情况;

3.参与采购工作的相关人员的职业行为;

4.回避制度的执行情况;

5.其他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

第五十一条  纪委监察处、计财处、审计处发现违规采购行为应及时制止,责令有关部门停止违规行为。纪委监察处视情节轻重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第五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学校在采购活动中的违规违法行为进行投诉、检举和控告,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预和影响采购过程和结果。有关部门应及时受理。

第五十三条  学校采购与招标工作严格实行回避制度。在采购活动中,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员及相关人员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其回避。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用户代表、用户单位和管理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学校采购管理规定,不履行本办法规定,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视情节轻重,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如涉及违法行为,按有关法律处理。

第五十五条  在采购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问责:

1.未按采购程序进行采购申报,擅自采购的;

2.未取得相关核准手续或擅自改变原核准采购方式和采购范围的;

3.采购活动中拒绝监督,或招标采取走过场,明招暗送,泄露标底的;

4.与投标者相互串通,阻挠、排挤其他投标者公平竞争或干扰招标活动,使招投标不能正常进行的;

5.未执行学校大宗物资和仪器设备论证、合同、进口协议书的审核等管理制度的;

6.采购过程中,接受潜在供应商的吃请、娱乐和旅游,接受潜在供应商的回扣的;

7.采购进行暗箱操纵,干预、引导、串通专家评标、谈判的;

8.采购招标过程中,向其他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透露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采购招投标的;

9.在评标或谈判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或谈判程序正常进行的;

10.使用单位在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

11.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购进的货物为以次充好、价高货次、假冒伪劣产品的;

12.学校认为应当问责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条  违规违纪处理

1.属采购管理人员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

2.属投标者责任的,当次投标按废标处理,并取消该项目其投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三内禁止其参加学校的各种招投标活动;

3.属用户单位责任的,当次采购无效并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全校通报批评;

4.属评标者责任的,其当次评标视为无效,一年内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

5.属供应商责任的,经确认为不良供应商的,三年之内不得参与学校各项采购(招标)活动。

第五十七条  对违纪者,交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政府采购工作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九条  本办法经学校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后,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六十条  本办法由石河子大学计财处、资产处负责解释。

  

  

  

                石河子大学货物、工程、服务采购申请表

申购单位

申购日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采购项目名称  (不得指定品牌)

经费来源

预算金额

项目类别

申购理由

           负责人签名:

申购单位意见

(公章)

(签名)

专项资金管理部门意见

(公章)

(签名)

分管校领导/

专业建设工作组意见  

(公章)

(签名)

(公章)

(签名)

主管财务校领导(校控)

签名:

法定代表人(专项资金)

签名:

备注:

1.此表及相关材料一式4份,并加盖单位公章。

2.采购项目的型号、规格、性能指标和技术参数另附详单,并加盖公章;单价或批量20万以上实验设备附论证报告,经实验设备处审核;办理资产登记必须提供采购申请表。

3.金额5万元以上需分管校领导、主管财务校领导签字。

4.科研项目(课题)采购的由项目(课题)负责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