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管理处职工劳动纪律规定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发布时间:2015-03-30浏览次数:59

    为加强职工劳动纪律管理,保证各项工作的正常进行,后勤管理处根据国家政策法规和学校劳动纪律规定,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劳动纪律

     1.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加强理论政治学习,遵纪守法,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听从指挥。

     2.遵守职业道德,团结协作,互帮互爱,爱护公物财产,廉洁奉公,维护集体利益和荣誉,抵制不良思想和行为。

     3.钻研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热爱本职工作,爱岗敬业,积极工作,保质保量并按时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4.服务态度主动热情,举止端庄,文明礼貌。

     5.遵守安全作业规程,防止事故发生。

  二、工作时间

     1.根据学校作息时间,每天工作八小时,除国家法定节假日外,其余一般不作为加班。

     2.各中心根据《劳动法》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作特点和性质,自行制定合理的作息制度。但平均日工作时间不能低于八小时。

     3.因工作需要而不能正常休息的,应尽可能安排补休;未能安排补休的,按照有关规定发给加班工资。

     4.假日期间要安排好工作和值班,保证服务的连续和完整,并做好各项安全工作。

  三、考勤规定

     1.各部门设立考勤员,认真做好考勤记录工作。并在当月25日前报综合办公室。

     2.各中心、办公室领导出差或请假,须经后勤管理处领导审批。

     3.各中心考勤管理可参照后勤管理处人事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制定。

  四、对违纪、违规的处理

     1.对有岗位而没有充分的正当理由不上岗,或拒不服从领导分配工作的职工,作下岗处理;对未经后勤管理处同意,长期脱离单位达三个月的职工,按自动离职处理。

     2.正式职工违纪、违规可视情节和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分别给予警告,通过批评、严重警告、记过和记大过处分,并记入职工年度考核,作为降职、降级的依据;严重的可除名。

     3.对造成经济损失和不良影响,应予追究责任,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