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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章管理办法

发布者:后勤管理处 发布时间:2015-03-26 浏览次数:437

    一、后勤管理处行政章和党委章由综合办公室主任负责保管与使用。

    二、各类印章的使用须严格登记程序,完成审批手续后方可用印;不符合规定和不经主管领导签发的文件、资料、合同等,印章保管人有权拒印。

    三、印章的保管人应严格执行后勤管理处印章管理制度,不得私自使用印章,不得外借,不因任何人指示、要求而违规用章。

    四、以后勤管理处名义上报、外送、下发的文件、资料等,经处领导审阅批准后,综合办公室方可加盖印章。

    五、除正常的程序性工作用印外,其他事项必须经过综合办公室报请处领导批准后方可使用。且须履行登记手续,由经办人填写《后勤管理处用印登记表》,写明用印事由,经处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用印。

    六、任何人不得以任何事由在空白页面上加盖公章。

    七、印章保管人员不在时由办公室主任指定他人代管,双方应及时做好印章交接手续。